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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居國外求學或工作且仍持有台灣國籍的人注意了。從二○○七年一月一日開始,每次回台灣停留無論時間長短,一定要去原健保投保單位辦理復保及停保的動作,並且繳交健保費。否則以後回台灣定居時,健保局會從你第一次入境的日期計算需要補繳的保費。如果在國外待好幾年,這筆費用相當可觀。

如果已經持有出境的機票,可以同時辦理復保和停保。從復保(入境)的那個月份開始計算保費,出境(停保)的月份不需要繳交保費。例如九月二日復保,十月三日停保,只需要繳交九月份的保費,十月份不計。

某位朋友因此今年九月回台灣居住,復保時被健保局要求補繳從今年二月她第一次入境時至九月,總共七個月的保費。多虧她提醒我才知道這件事,否則長期居住在國外的人怎麼會知道?

我親自向健保局及區公所確認這項規定。他們說,這並不是「新規定」,而是之前允許停留在台灣三個月之內無須辦理停復保,完全是違法的。因此今年開始生效的這個「新規定」,其實只是把之前不合法「放鬆」的條件改為依法執行。

事實上,即使出境前有停保,下次入境後數個小時內,健保會「自動」復保,健保卡也會「自動」生效,但是下次出境時並不會「自動」停保。

中午我到達機場,當天下午去看醫生時,健保卡本來顯示已停保。但是五分鐘之後,醫生再試一次健保卡,已經變成復保了。

在境外停留超過六個月以上才能停保。如果下次入境日期和之前停保日期的間隔小於六個月,仍需補繳之前停保日前後的保費。也就是說,前一次的停保無效。

在西班牙取得居留權者有資格加入西班牙的社會保險,取得社會保險號碼。無論是工作居留或是學生居留都享有這個權利。所以沒有必要繼續繳交台灣的健保。

轉貼自:http://objectsperdidos.blogspot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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